继承法18条中的继承人,是继承发生时存在的继承人啊?还是法律上的继承人啊?还是法律没明确说明啊?
继承法18条中的继承人,是继承发生时存在的继承人啊?还是法律上的继承人啊?还是法律没明确说明啊?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是生前行为。此处说的当然是立遗嘱的行为发生时的参加人。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以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规定为限。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