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理解继承法18条啊?
律师你都同意这个说法吗?继承法18条!这样理解
从法条来理解条款“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中所指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指的是实际的代书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如果你理解继承人是法律规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的全部亲属的话,那么遗赠呢?法律并没有指定的法定遗赠人。所以这里的继承人就只是指遗嘱中的继承人。一般来说,遗嘱见证人肯定是和继承人、立遗嘱人有一定关系的,如果一定要求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任何主观的感受,那么只有完全不认识的人才可能做到,但完全不认识的人一般不可能担任遗嘱的见证人。继承人是指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也是遗嘱受遗赠人!对吗?我如果理解为所有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那受遗嘱人呢?
继承人包括《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遗赠受赠人则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是与遗赠人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遗嘱见证人作了补充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有效,遗嘱见证人必须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这三类人。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中,(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所有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