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对公证书的复查申请次数有何规定?法院已在审理的能否再申请复查?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问题,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复查后结论:“维持原公证书。”而后进行投诉,投诉结论:“终止投诉。”现已由法院审理。当事人可不可以再申请公证机构复查?申请复查的次数可以有几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问题,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复查后结论:“维持原公证书。”而后进行投诉,投诉结论:“终止投诉。”现已由法院审理。当事人可不可以再申请公证机构复查?申请复查的次数可以有几次?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从上述规定看,《公证法》规定了复查权,且没有规定申请复查的次数。但我认为:既然当事人已经多次申请复查被驳回,再申请似无意义。在此建议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维权。
当事人对该公证书的错误,已经提请法院审理,现正在审理之中,可不可以再申请公证机构复查?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是否败诉?
当事人已经诉请法院撤销公证,在此情况下,公证机构肯定不会再行受理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只能说明一审判决有错误之处,需要重新审理。但重申结果如何尚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