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们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社会保险,我在单位工作了差不多两年,辞职后去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调解单位应支付我两万的双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偿等,现在已经过了调解书上约定的时间,但单位也不给钱。我想请问的是我可不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要单位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好像是有这条规定,如果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就要加付赔偿金。
既然你的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过仲裁委调解结案,那么,在仲裁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内单位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你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应以仲裁调解书裁定的金额为准,而不能额外加上你提到的所谓赔偿金。
至于你提到的“要单位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的规定,并不适用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