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这个对吗 ?为什么
甲应首先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即先否定甲放弃其对丙的债权行为,因该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权益。
然后进一步行使代位权,代甲之位行使其对丙的20万债权,余下10万未受清偿部分仍可向甲进一步主张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