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溯及力问题
《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之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但持续到《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的,《侵权责任法》具有溯及力,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的,《侵权责任法》也具有溯及力,也应当适用。
如何理解“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但持续到《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的”这句话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比如:假如甲在2009年10月1日侵犯了乙的某利益,其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0月1日; 这种情况就属于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但持续到《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的”,这种情况就适用新法。
总之,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并且侵权过程的时间跨度跨越从新法生效日前直到新法生效后的区间的都适用新法,即新法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