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强行执行未生效判决!
看到题目大家可能会很困惑!是的!这是事实!我和被告徠远宾馆发生劳动争议!法院2010年4月12日一审判决被告徠远宾馆补发我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工资,及补发2007年一月至2009年11月各项社保!我和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并且均提起上诉!按照法律规定!该判决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可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被告徠远宾馆竟然在我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悄悄执行了这一判决的部分内容!即补发2007年一月至2009年11月各项社保!但是补发标准却按照最低标准补发!令我非常气愤!我想请教大家的是:
1,我对补发社保的标准不满!更鄙视被告这种被告强行执行未生效判决的行为!我该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还是上级法院?
2.如果二审改判提高了赔偿标准,我该如何要求被告补发差额部分!向被告提?法院提?社保部门提?
3.二审开庭时,我是否应当将这一事实提交法院!因为被告也提起上诉,为什么还要执行!
4.被告也提起上诉,为什么还要执行!这里是否有什么阴谋!???
你只需一心一意打好二审官司即可,有了法院的判决就都解决了。到时你可以拿着判决书去社保部门要求补发!
一般劳动者打劳动官司都有这样的担心。
你无须着急,甚至可以无须理睬被告的行为,但是如果被告是给你现金,你先收了再说,只是要注意不要和对方签订和解协议,打收条是没问题的。因为:
1、如果二审判决后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然按二审判决的结果强制执行,举例:有人欠了你9元,那个人先还了你4元,你签收了,并不意味着你就承认放弃了剩下的5元欠款了,二审判决后,法院强制执行,当然是按9元执行,如果你收了4元,法院会将其余5元拿回给你。如果对方是给现金,为防止企业倒闭等风险,建议你先收下。
2、只有法院执行局才有强制执行判决结果的权力,其他人是没这个权力的。
3、无须向任何人提出,你尽管闷声大发财,一心一意打好二审官司即可。
补发有关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你可不理会,二审结案后如果对方之前补发的有关款项标准较低,你可按终审判决标准申请执行。
被告主动履行义务是可以的,但不等于说被告按照自己的想法履行了义务就了结了诉讼。比如:我欠你1000元,可是你认为我欠你1200元。我给了你1000,我就认为履行完了我的义务,这是不行的。因为双方对标的有争议还需要进一步查证。
到了二审,对方会向法庭举证,认为已经履行了义务。法庭也会向你求证。你可以作证对方履行了义务,但是并没有完全履行。所履行的义务有瑕疵。
最后还得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法院会在判决中列明对方应该履行的义务的总额,指出已经履行了多少,还应当履行多少。所以你不必着急。
同时,你也不必去闹社保局。有了法院的判决就都解决了。你申请执行时法院会给你处理。
自愿履行也可以,也不是强制执行,如果二审判决其交的保险少了,也可以要求其继续补缴至法院判决的标准。
他们接到判决书,给你钱,就是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不过,判决书必须全面履行,不能打折扣。如果已经全部履行,就说明他放弃上诉。这边,你是否已经上诉,他可能没有接到传票,即便时间差,也无妨。
你如果在上诉时间内,你对判决不满意,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