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98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不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不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一、《担保法》虽未规定设定质押时是否须背书质押,但《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汇票质押时,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票据法》为何要作如此规定?我的理解是因为票据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所谓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由于质押也需要交付票据给质权人,如果不背书“质押”字样,某些质权人可能会再次转让给第三人从而给出质人造成损失。虽然质权人此时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质权人只是取得了质权,并未取得票据的所有权,所以无权再背书转让),但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说到这,也许您就明白了会有什么不利后果。一般质押时出质票据的金额都大于担保的债权,如果出质人不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一旦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就有可能给出质人造成损失。此时,假如出质人说其票据出质了,企图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要求返还,根据本条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太专业了,唯恐没有说清楚。欢迎发邮件到我邮箱继续讨论。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不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不背书记载,不好说明票据的用意,出票人可以否认,证据不足。背书后,一目了然,不能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