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问题
本人母亲,在交通事故中小腿骨折,对方全责,至今治疗半年,由于骨头缺损太多,腿部钢钉一年内不能二次手术拆掉,请问何时做伤残鉴定,还有,交通队开的事故处理单规定一年内起诉时限,一年没有完成拆除钢钉手术,能结案么?请高手指点。
一年内就已经发生的费用,可先诉讼。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二、可先起诉请求对方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拆除钢钉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后期治疗费另行起诉。
如果在北京一般伤后三个月就可以评残了,如果双方愿意调解解决可以向交通队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一方不愿意调解解决,你母亲应该向法院起诉,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起诉司机、车主、雇主、交强险保险公司等。
二次手术如果超过一年以上才可以做,最好现在先起诉,把已经发生和确定的费用先解决了,毕竟不能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况且拿到手的钱才是钱,以免也常梦多,对方万一出现什么变故可能就一份也拿不到了。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具体数额根据实际花销的票据、证据,收入情况,误工时间,伤残等级、户口,当地统计数据,生活水平等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由肇事方赔偿。
最好是两家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马上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