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一个经济法问题!!!
潘某是某高校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5年8月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一家经济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元。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看好该企业,与潘某商量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经营过程中共先后雇佣工作人员5名,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潘某决定在2006年5月自行解散。
问:
潘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其家庭财产存在而求偿?
有人说可以,他的理由是只要其在注册登记申请书中写明即可。
有人说不可以,理由是不能以其家庭财产存在而求偿,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你怎么认为?
由于潘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接受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投资50万元后,已经改变了原企业性质,成为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当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时,
1、企业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时,由潘某和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时,潘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50万元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关键是,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投资50万元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这一时点,是否改变了原在工商局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若没改变“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应按个人独资企业规定追偿债务;否则,应按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企业规定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