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社保的法律问题!
我父亲几年前因为我上学办了买断工龄,当时说给交保险一直交到退休的年纪,但是最近他去办的时候人家告诉他,给他办的早了一个月,所以剩下的一年多一万多块钱要自己拿!!!
这几天了解了一下有关社保的问题,国家是给交4年的,如果超过一天也不算数。
当时给他办的时候,办这个事情的人肯定知道这个规定,但仍然提前一个月给他办理了这个手续,也就是提前的这一个月决定了他拿不到那一万多块钱。。。
最近走访了很多有关部门,除了区信访办热情接待外其他都是没有得到什么正式的答复,而且得到的信息都是这样的事情太多了,根本没办法处理。。。
我刚刚毕业,大哥九月份就要结婚,家里经济本来就不好,要是好也不会为了我上学办的买断,这个事情我们肯定是要坚持到底的,省社保局、省信访办,甚至可以去省纪检委,如果必要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请教各位,到底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办法,帮我出出主意啊!!!!
不胜感激!!!!!
请到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咨询,这个问题涉及的主要是政策性质问题,可能就你说的实质事务来说,可能难以用法界定,政策处理也许更为有效。
法律是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有时候不是绝对的合理。合法的也不一定就是对的,合理的也不一定法律就支持主张。
总之,公民有依法信访的权力,你如果感觉到镇在处理这个事情上有欠妥之处,可以向镇表达自己的不满的认为。依照国家信访条例,他们应该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你答复。请注意下面内容: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那一级给你答复,他都要给地式N份文字材料,其中你留一份,并且在他们的材料上签字表明个人真实意见。
给他办的早了一个月,所以剩下的一年多一万多块钱要自己拿?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请楼主说清楚,以便我来帮助你。
“国家给这类人员交保险最多交4年”?想都别想。保险费只能是由单位和员工个人按比例交纳,没有“国家交纳”的事儿。
并且,“买断”仅是个别地方政府的“土政策”国家至今对“买断”这种个事是持否定态度的,没有法律支持的依据,国家不会为此出钱埋单的。
你说的情况应该在“买断”时与单位的约定,由单位承担几年的保险费,超过这个期限后,就是全由个人承担交费责任了。
所以,他这应该他与单位的就一年的保险费的争议。也就是三两千元的事儿,打官司有些不太值得。并且这属于劳动争议,如果是208年5月1日前的事,时效只有60天,早已超过时效了。劝劝他老人家,别为此事自寻烦恼了。
民政部门对男50周岁以上个人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有补助,比例还挺大的(各地标准不太一致),他应该去找街道办事处,办这补助的事儿。比打这没有希望的官司强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