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年休加班怎么算?
我与8月1日离职生效。本来安排7月中旬开始7天年休,因为我是IT部门主管,公司没有人员管理,所以人事让我年休期间来加班。 早上,人事说我这7天算正常工作日上班,不算加班,也就是说我本来8月1日离职,现在人事私自把我推迟到8月7日离职生效。超级火大,这不是暗箱操作吗? 请问我这7天年休加班算不算300%工资,会不会受到劳动法保护?还有请告诉我该怎么维护我的应有权利,谢谢啦!!急盼答案!!
如果你是8月1日离职生效,那么,人事私推迟到8月7日离职则是侵权行为了。
你7天的年休,应该在7月底前休完,否则就无以弥补地作废了。
如果在7月底前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假,那应该计算七个加班。
这当然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不过为此打官司不值得,实在不行你就通知他们你提前七天就不上班了,让他们准备人在此前交接。只要有人交接了,你不就腾下空休息了么。
1、既然你的离职于8月1日生效,且原定的7月中旬开始休息的7天年休假,“因为我是IT部门主管,公司没有人员管理,所以人事让我年休期间来加班”而未休成,系因企业原因导致,后果也应由企业承担。
2、“人事说我这7天算正常工作日上班,不算加班”,并无不当,但“也就是说我本来8月1日离职,现在人事私自把我推迟到8月7日离职生效”,就违反了双方约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3、既然“人事说我这7天算正常工作日上班,不算加班”,那么,在工资计算上肯定不会支付加班费,更不会支付300%的工资。
补充问题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你在目前单位工作已两年,应该休息5天带薪年休假,不知可以休7天带薪年休假的依据是什么?!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在8月1日你离开单位前,所有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单位都需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