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必须要门诊病历吗?
其它的东西都保存保证,只有首次门诊病历丢失,但首次门诊医生开的诊断书还有,这样可以吗
这个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显然是要有门诊记录的。
但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应当由医疗机构提供;只有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才由患者提供。
医疗鉴定必须要门诊病历,且“医院门诊病历书写不全 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终止”的案例已不鲜见。因此,首次门诊病历丢失,即使首次门诊医生开的诊断书还有,也未必能真实客观反映接诊时的情况,申请医疗鉴定恐难以被受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是应该提供门诊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