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上的问题
有这样一件事:被鉴定人检查全身多处压痛,活动受限,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根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第3.1,4.1条鉴定为轻微伤。但我查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第3.1条:头皮擦伤面积在5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第4.1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躯干皮下血肿。上面的检查情况根本没有面积的说明与记载,请问这样的鉴定合不合法?
虽然我也感觉“被鉴定人检查全身多处压痛,活动受限,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应该构成了轻微伤。但是,我刚刚查阅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发现其中第3.1和4.1条规定的内容确与你所讲的内容一致。如此,适用法律显属不当了。
快去法医门诊找专家咨询一下吧,由于法医鉴定的专业性太强,确实不好随便乱说,以免误导楼主,耽搁了你的大事。那样,就有违非常一般人上网答题、帮助网友的初衷了。
这就算我对楼主的忠告,以及不是没有更多实质内容的回答吧。
对于鉴定结论一般都比较专业,你如果认为鉴定有问题,建议申请重新鉴定。
楼主,你这个问题其实问的很好,这就是一个可以滑进滑出活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