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能否随领导人的意志而动?
最近,我们在讨论这样一个现象:山东省某地一位“空降”任职的县委书记,为树立权威,打开局面,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当遇到一定阻力或不同意见时,喜好指示司法机关“关注”、“查一查”当事人。如拆迁遇阻,就指示公安机关出动;行政命令遇阻,就指示检察机关“关注一下”。业务指标完不成,就搞个立案调查,法院审判。自然,效果显著。支持者认为,当事人没有问题的少,敢于顶撞或发表不同意见,让书记下不了台的,查一查就服从了,就老实了,工作局面就打开了。事实证明,这位书记的政绩也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反对者认为,这是典型的“人治”行为,并侵害了法治制度。把当事人最后一道“救济”渠道也杜塞了,不利于行政秩序和法治秩序。我觉得两方面得意见都有道理,但觉得两方面都有缺陷。请问从行政和法治两个方面如何正确理解这位书记的行为?
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应该分立,不得互相干涉。政府只有行政权力,无权指示司法机关做事,更何况这是扰乱社会公平的事情,本身就是坏事。
这是属于打擦边球。
··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就是以“权代法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