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利弊
劳动法中有不少规定是对女职工有特殊保护的……但是也因为这些保护让有些企业不喜欢召女职工……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那么劳动法的这些保护到底作用在那里???有什么利弊吗???
大家帮帮忙……回答越详细越好……谢谢啦……
楼主,用人单位对女员工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歧视与劳动法没有太大关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女工的结婚生育问题,能够在工作上投入的精力问题,晚上加班过程中附带的一些方便因素,以及女工的身理上没有男人耐劳等问题。
不过话又说回来,再男人的团队,也都会有女性加入,俗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
而且某些职位【其实这样的职位还是比较多的】非女性莫属。
下面谈一下《劳动法》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条款:
《劳动法》则在更完整的层面上对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加以了规定:
1.平等就业权利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中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明确规定,为妇女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2.《劳动法》有关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3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妇女担负着生儿育女的职责,都要经过孕期、产期、哺乳期完成繁衍后代的任务。因此法律应当保护妇女在“三期”期间的劳动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侵害妇女的劳动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在劳动中受到优待,如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公务员法》中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3.《劳动法》有关妇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法第46条第1款还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男女拥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也应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可见《劳动法》与《宪法》总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目前,我国妇女就业规模已逐步扩大,职业结构也有所改善,妇女就业比重稳步提升。妇女在经济建设中已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