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问题
某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2008年10月份中,有一职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1087.5元。该职工于10月2日加班一天(8小时),10月4日(星期六)加班一天(8小时),10月8日(星期三)、10月9日(星期四)、10月10日(星期五)各加班2小时。由于企业无故拖欠该职工10月份工资,该职工于12月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问:该企业应支付该职工10月份多少劳动报酬?
该企业应支付该职工10月份的劳动报酬如下:
该职工月工资1087.5元,
日工资:1087.5÷21.75 = 50元
小时工资:50 ÷ 8 = 6.25元
1、10月2日加班一天(8小时)的加班费为:
50 × 300% = 150元
2、10月4日(星期六)加班一天(8小时)的加班费为:
50 × 200% = 100元
3、10月8日(星期三)、10月9日(星期四)、10月10日(星期五)各加班2小时的加班费为:
6.25 × 6 × 150% = 56.25元
合计:1087.5 + 150 + 100 + 56.25 =1293.75元
某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2008年10月份中,有一职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1087.5元。该职工于10月2日加班一天(8小时),10月4日(星期六)加班一天(8小时),10月8日(星期三)、10月9日(星期四)、10月10日(星期五)各加班2小时。由于企业无故拖欠该职工10月份工资,该职工于12月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问:该企业应支付该职工10月份多少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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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职工每天工资应为36.25元,每小时工资应为4.5元。
2、2、4号加班分别是平时工资的300%和200%,应多付108.75元;8、9、10号三天的加班应多付平时工资的100%,加班6小时应支付54元。这两个数再加上月工资1087.5元即为应付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