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请教:关于代位执行问题
1、若因甲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遭到财产保全或终审败诉等情形而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乙方应支付甲方的租金实行代位执行,则乙方在执行中被划扣的任何财产及款项均视为其向甲方支付了租金。
2、若法院代位执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期限尚未到期,则乙方被划扣的财产及款项应********
请教:以上条款有无错误?为什么?
我看你的问题,更像是对债权的执行。
首先,无论“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到期,该租金均应视为甲方的财产--不过是可以理解为财产权或甲方的收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均可保全,但如果没到期,法院的保全应当表述为:停止向甲方支付租金,如支付,应支付给**法院。
如果该租金已经到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法院可通知乙方不得将租金支付甲方,而直接付给法院。
你的问题表述的不很清,不知道这样说,你明白没有。
执行中没有代位执行一说,这种说法错误,甲方死亡,执行来的财产可做为遗产由甲方的继承人来继承,在继承中才有代位继承。
执行要有依据,判决、裁定和其它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怎么确定就怎么执行,确定要执行未到期租金,也只能执行了。但在执行中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可提交审委会决定,启动其它程序解决,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仲裁错误的由仲裁机构撤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