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应该享受带薪假期
我2008年10月30日进入公司,签订了2年的合同,2010年10月30日到期,公司一直没有找我谈话,我一直工作。2011年2月15日,我向公司递了辞职报告,在公司的安排下,我于2011年2月22日离职。
请问:1.合同到期,是应该由我找公司谈是否续约,还是应该由公司找我谈是否续约?
2.我2月22日是在公司的安排下离职的,我是否应该享受这之前的带薪假期(春节假期及其他公司假期)?
谢谢!
你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0年10月30日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你也一直在工作,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
由于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因此,你2011年2月15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在公司的安排下于2011年2月22日离职,并无不当,但应主张如下权利:
1、公司应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公司应向你支付合同到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3、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离开公司的,你都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休的5天带薪年休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社会保险应缴纳至离职当月的二月份。
··1.合同到期, 你和公司都可以提出续约邀请,没有主次、先后之别,属于平等协商。
2.我2月22日是在公司的安排下离职的, 你应该享受这之前的带薪假期和休法定节假日。 如果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而继续工作,属于加班,一的发给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