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先予执行的拆迁房屋的原产权是否已经移转给先予执行的申请人?
2002年,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达成拆迁协议,拆迁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法院裁判房屋“先予拆除”,而又判决双方产权调换进行资金结算后安置。但拆迁人认为既然法院裁判“先予执行”,就是产权判给拆迁人了,产权已经移转给拆迁人了,也用不着资金结算和安置了,所以至今双方也没有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也没得到相应安置。请问,拆迁人所为合不合法,原产权有没有移转给拆迁人,原产权人的产权是否还存在?
··拆迁人认为既然法院裁判“先予执行”,就是产权判给拆迁人了,产权已经移转给拆迁人了,也用不着资金结算和安,置了,所以至今双方也没有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也没得到相应安置,————这样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先于拆迁,产权物不存在了,但,产权物的变价(赔偿款、安置房)并没有消失,仍然是元产权人的,也不是产权物就“自然”是拆迁部门的了。拆迁部门应当根据法院的裁判,继续与原产权人协商解决赔偿和安置问题。协商不成的,仍然可以诉讼解决。
如果产权人等不到产权调换好安置好而死亡,被先予执行(先予拆除)的房屋,由于已经转化为受赔偿权和安置权,作为遗产由、所有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