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每月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假如一个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以前一种情形他一共每月实际拿到的应该是4000元,而以后一种情形他一共每月实际拿到的应该是6000元?
你所说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内容,但是又不完全正确。
最主要是在第七条也就是你所说的第二款,没有最后“补偿”两个字。
所以说其实还是双倍工资,并不会出现你所说的情况。
(如果真有补偿这两个字的话,确实会出现6000元情形)
不是的。哪个单位愿意给你双倍的工资呢??都要通过仲裁委的途径。而且有时效限制。
··你的理解有误。
工资补偿,即对于原工资进行补偿,应当理解为1+1, 2倍的工资,包括本数,就是你说的4000,而不是6000元。
刚看前面有双引号的内容吓一跳,因为现在的劳动法规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看到最后才明白:你说的不是现实生活,而是考试。也就是考考人们对“应当支付每月2倍的工资”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的理解。
你的理解完全正确。因为“补偿”就是应该另外计算出来的,2倍的工资补偿就是4000元。而本来还有每月2000元。当然是6000元。
前面两位的回答都不正确。人呀,有时还是需要自信的。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