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
甲公司分别在2007年4月,6月,8月8日共三次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提供货物。三次货物总价值1万元。后,甲公司一直怠于支付货款,于2008年2月,2009年5月分别支付3000元,到现在经乙多次催要,拒不偿还。如果现在向法院起诉,是否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2007年8月还是2009年5月?
最后一次给付是2009年5月,且未明确是哪一次的合同货款,则2011年5月前所有的货款均未过诉讼时效。
不超过,中间只要催要,并且有催要的证据,就从催要之日算起,普通时效是2年。
你多次催讨以及对方2009年5月支付3000元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效从2009年5月起计算
就本案具体情况,应该从最后一次催要时起算,如果没有证据支持,那么从2009年5月对方最后一次支付时起算,仍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可以尽快起诉,以免麻烦.
诉讼时效为2年,从2009年5月开始计算,到2011年5月。
未超过诉讼时效,可放心起诉,把证据保留:合同、多次催要、支付3000元等。青岛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