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案例有什么不同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案例一】:2001年5月,甲因资金困难向乙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此后,乙也一直没有向甲讨要这笔款项。2004年5月,乙因急需资金,遂向甲讨要货款,但甲拒绝支付。无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6万元货款,并支付利息。甲答辩认为借乙6万元是事实,但是这张借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判决被告败诉。
【案例二】2001年5月,甲从乙处购买6万元的货物,约定货到后10天内付款。乙如约将货送到甲,但甲因为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付款。2001年6月15日,甲向乙出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此后,乙也一直没有向甲讨要这笔款项。2004年5月,乙因急需资金,遂向甲讨要货款,但甲拒绝支付。无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6万元货款,并支付利息。甲答辩认为欠乙货款6万元是事实,但是这张欠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原告败诉。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觉得这两个案例是一样的,为什么判决不一样
第1题只是一个借款行为,不具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无期限欠条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之日起算.
第2题是合同关系,从合同约定还款之日起算,甲在约定时间要求乙还款,乙此时出的欠条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而出具的,不具有另外的法律关系,甲对乙债权是基于合同取得的权利,时效从具有权利之日起算.
欠条虽然一样,但背后的法律关系不一样.第1题是根据借贷行为取得的
第2题是根据买卖合同行为取得的.
在第2题的前提下,乙如果出具有期限的欠条,例如乙说半年后还款,甲同意,乙出欠条.在期限内甲主张乙还款,乙肯定会用欠条的期限去抗辩甲,只有到欠条期限届满时甲才再次取得对乙的请求权.但这个请求权不是欠条期限届满的次日重新计算,而是从甲最后一次要求乙还款之日起算,中间的欠条期限阻碍是诉讼中止,从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你看下民法通则139条和诉讼时效规定第20条第4款.你把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弄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