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经济补偿金还能要吗?
我在2009年2月份辞职,单位没有付给经济补偿金,辞职报告中没写辞职原因。单位2002年时连续四个月按70%发放工资,并且少发一个月的工资。单位在1993年时集资了5000元至今未还款。住房公积金拖延了两年(辞职时缴至2007年),现在仍在缴纳当中。我想知道,我现在还能向单位要经济补偿金吗?
“辞职报告中没写辞职原因”就不能说明是因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导致你辞职的,那就是你主动辞职了。而主动辞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集资款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做为主动辞职请求补偿的的理由。你可以另向法院起诉请求归还。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辞职后结算返还,不返还不是在辞职也发生的,也不是主动辞职的请求补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