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论述题:(知识产权法)
试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试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
《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学者们对该定义多有异议,因为该定义把驰名商标仅限定在注册商标范围内,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第六条要求各成员国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
此次出台的《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具体内容留待下文讨论。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被动认定,是指只有当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或者权利冲突,有必要认定某个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而应受到特殊保护时,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商标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才给予认定。 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
主动认定,是指由商标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而不是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而进行的认定。 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