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需方无正当理由一直拖延供方的供货时间达一年
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需方无正当理由一直拖延供方的供货时间达一年。(供方已经把货订来了,把货送到需方,可需方不签收,反而总是说会通知送货时间的理由来拒绝供方的货物,已经达一年了。合同中也没注明这样的违约责任,请问该如何对需方进行处理?起诉需方能赢吗?)
问题在于双方的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如果需方到期拒绝收货,就是合同违约行为了,供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需方履行合同,收取应收的货物或赔偿供方的经济损失,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的,供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