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目全非的日本战后赔偿仅限于“非共国家”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作为一个给许多国家带来了巨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国家,日本理应在战后负责赔偿由它造成的全部损失。然而,在日本战争赔偿的过程中,却出现了曲折和变化,以至赔偿最终失去了本来面目。
战后初期的赔偿设想
战后初期,美国国内对日本依然仇视。因此,彻底肃清日本军国主义势力,最大限度地摧毁日本的战争潜力,成为美国早期对日政策的核心。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美国提出对日本要“禁止以军队或军事设施的配套、装备或使用为目的的一切生产”,“拆除其价值主要在于准备战争的产业”,以及“限制重工业的规模及性质”等等。赔偿正是作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提出来的。
1945年11月,美国派遣以爱德温·波利为首的赔偿调查团去日本,年底提出的报告分析了各种赔偿方式的利弊,认为:用提供劳动力方式,或以日本企业的股票和公司债务进行赔偿,不仅许多国家并不欢迎,而且达不到摧毁日本战争潜力的目的。报告最后推荐了拆除机械设备、没收商船和接收日本海外资产三种方式。然而,这一对各受害国最有利的赔偿方式,随着战后国际关系的变化,开始脱离既定轨道。
赔偿的最初变化
1947年3月,以杜鲁门的演说为标志,东西方冷战正式爆发。为遏制*主义,美国的对日政策随之发生改变,考虑把日本作为新的合作者。与此相适应,美国认为早先确定的全面削弱日本的政策已经过时,并开始关注日本的复兴问题。然而,促进日本复兴的新方针与既定的赔偿计划明显对立,为此,美国着手重新研究赔偿问题。
1947年2月,美美国国防部派出斯特赖克调查团赴日,就修订赔偿方案进行预备性调查。该团在报告中建议,“废除现在的关于拆除设备的赔偿计划”。这个建议大大缩小了原有赔偿计划的范围,仅把直接军需产业当作赔偿对象。接下来,美国在赔偿问题上的倒退就越来越快。
1948年3月,美国发表了斯特赖克调查团的报告,将估算的赔偿总额急剧削减到16.47亿日元(1939年价格)。5月,美国又发表了约翰·斯顿调查团的报告,建议日本私有的军需产业设施均不列为赔偿对象,而国有军需产业中有助于经济复兴的部分也应留下。此外,该报告方案还主张将赔偿数降至6.62亿日元。
美国采取的是逐步放宽赔偿要求的步骤,企图完全解除日本的赔偿负担。但是,由于大多数参战国家强烈坚持赔偿要求,美国还不敢公开取消赔偿。为此,美国又用迂回手段来阻挠赔偿的进行。1949年5月,远东委员会的美国代表麦科伊受权声明“美国今后没有为从日本索取赔偿而采取单方面措施的意向。”表面看,美国似乎仅仅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并没有限制其他国家的赔偿要求,但美国实际上垄断了对日管制的大权,其他国家都无法绕开美国采取措施,因此,美国的行动便造成赔偿在事实上的中断。由于美国的作梗,整个占领时期(1945至1952年)的赔偿实际仅支付了1.65亿日元。
赔偿的终极蜕变
1949年以后,亚洲局势剧烈变动。面对亚洲革命的冲击,美国急于加以遏制。1950年1月,国务卿艾奇逊指出,美国在亚洲的防线是阿留申——日本——冲绳——菲律宾一线,而日本是这条防线上真正有价值的地方。为了使这个有价值的国家发挥作用,美国希望尽快对日媾和,以便日本能够参与国际事务。
由于美国对日媾和的设想是建立在遏制-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美国采取了排除中、苏的片面媾和方针。但即便是亚洲、大洋洲许多亲美国家也对扶植日本的后果深怀戒心,特别对美国无视各国的惨重损失,一味坚持不要赔偿的意图表示强烈反对。这种局面迫使美国必须在赔偿问题上采取变通的办法,否则许多国家就有可能抵制对日媾和。若果真如此,使日本从战争状态解脱出来发挥作用的企图就成了一枕黄粱。既然无法回避赔偿问题,那就使它面目全非,这就是美国的“处方”。
1951年9月,美国纠集部分国家召开对日和会,通过了《旧金山和约》,由此美国实现了让赔偿面目全非的目的。
第一,历来的赔偿都是以受到损害为惟一依据,而和约的条款却把领土是否被日本占领作为一个限制条件。于是,苏联等国就失去了要求赔偿的权利。再加上中国被排除在和会之外,使得日本的赔偿对象大大减少,实际上仅限于东南亚几个“非-党国家”。
第二,和约有意回避了对数量作出具体规定,相反却明确指出,赔偿只能是部分的。更有甚者,和约不把受害国的损失程度作为确定赔偿支付量的主要依据,反而把侵略国的支付能力作为惟一依据,这是没有先例的。
后来,日本就是以此为依据,使赔偿按日本的意图进行了支付。例如,1951年12月,日本与印尼开始谈判赔偿问题时,印尼根据自己在战争中的牺牲和损失,提出了18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而日本仅愿支付1.25亿美元。最后双方于1958年1月达成了2.23亿美元、12年付清的协议。事实上,日本缺乏支付能力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1956年,日本开始对缅甸一国支付时,赔偿额仅为其年预算的0.6%;第二年加上菲律宾时,赔偿额度也只占其年预算的1.1%。
第三,关于赔偿时间的规定。和约对此完全没有涉及,为日本提供了以拖延为手段,迫使对象国接受日本意愿的有利条件。在实际的赔偿谈判中,日本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协议,无一例外地均拖延了数年之久。如,日本与印尼的谈判就历时6年;与菲律宾的谈判历时4年多。
第四,关于赔偿形式。和约仅规定了以劳务作为支付形式。其他形式一概未予提及。
第五,关于赔偿的决定权。和约规定由日本与各国谈判解决赔偿问题,这一点尤其荒谬,同时也特别重要。众所周知,赔偿对加害者是一种义务,对受害者是一种权力,它带有强制性,根本不存在与战败国谈判协商的问题。和约一方面授予日本参与赔偿问题谈判的权力,另一方面又不规定任何强制性措施以约束日本。如此一来,日本在事实上掌握了赔偿的决定权。
总之,美国出于扶植日本、遏制-主义的需要,在赔偿问题上采取前后反差极大的政策。而日本则利用美国的袒护,以点缀性的所谓“赔偿”,将由它一手制造的巨大战争损失一笔抹杀。贺新城(《军事历史》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