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交通事故处理交警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警可以不是
牡丹江市2007年一起交通肇事案,处理时一直是一个叫汪军的交警,但事故责任认定书确没有汪军的名字,是另一名交警李新颜的名字,交警队的解释为交警汪军2007年2006年在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考取的资格证2007年还没有发下来,所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盖了另一名交警李新颜的事故处理印。这样的事故认定生效吗?哪一个法条有?
牡丹江市2007年一起交通肇事案,处理时一直是一个叫汪军的交警,但事故责任认定书确没有汪军的名字,是另一名交警李新颜的名字,交警队的解释为交警汪军2007年2006年在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考取的资格证2007年还没有发下来,所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盖了另一名交警李新颜的事故处理印。这样的事故认定生效吗?哪一个法条有?
··责任认定书有效。
交警责任认定书,是以交警队名义做出,交警队对此负责。具体的办案人员署名是应当的。 但,由于内部管理,你说的情况可能存在,就像实习医生开药、主治医生签字认可一样,不影响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不合理,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