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子1997年抵押给工商银行的问题
我的房子是1997抵押贷款13万。2000年到期工商银行要我还20多万,我当时没钱还。工商银行把我的房子拍卖了,拍卖的款14.9万。现在时隔10年突然接到一封法院通知说要冻结我在邮政银行的1万多存款。经过了解应该是工商银行把债权外包给债务公司,然后是债务公司经法院发的通告。我以为抵押贷款最后就是以物抵债就算了结了。10年中间没有过什么通知。在法律上早已过诉讼有效期。他们这样做是基于什么法律基础。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怎么做。求大家帮帮忙。谢谢
只有通过以下措施银行的贷款不丧失诉讼时效:
1、现场催收。众所周知贷款诉讼时效是2年;有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主债权诉讼时效丧失后,抵押担保的诉讼时效还要延续2年(另有约定除外);借款人破产终结后,对没有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债权,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贷后管理工作中信贷员要牢记诉讼时效,按时填写催收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签章确认等,杜绝主观原因形成贷款诉讼时效丧失。
2、二是寄挂号信、特快专递催收。如上述一些消费贷款,借款人后期长期在外地从事工作,无法正常催收时,可使用寄挂号信、特快专递进行催收,需要注意的是,在寄信时,要保证地址正确,并在存根上写明所寄信函的主要内容,否则,如果债务人不承认所收到的该信是催收通知书,且你又无法从其他途径证实你寄的是催收通知书,则很难保证该次催收的效力。
3、公证催收。公证催收是送达催收通知的特殊形式。如上述借款企业与借款银行关系不好,或借款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银行人员屡次上门债务人屡次拒绝签收催收通知时,债权人可经申请公证机关见证通知过程和通知内容,以保障日后诉讼中能够证明没有丧失诉讼时效。
4、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灵活利用这一方式解决贷款时效问题。主要针对借款人,且要在原债务没有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要求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此时该部分贷款所涉及的全部贷款诉讼时效中断,自还款之日贷款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不适应于对保证人的催收)。
但是,结合你的具体情况,银行并没有做出上述行为,因而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建议你找当地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在此,愿您的问题早日得到圆满解决!
你介绍的情况并不完整,而不准确的信息将导致不准确甚至错误的判断。
你的房子是1997年抵押贷款13万元,2000年到期工商银行要你还20多万元,确实有些多(三年的贷款利息达7万多元)。你当时没钱还,工商银行有权拍卖你的房子,但前提是先通过诉讼程序,再在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因此,拍卖得款14.9万元中要扣除银行垫付的诉讼费及执行费,银行实际到手的并非是拍卖款14.8万元,显然与判决的20多万元有相当差距,这部分未偿还款因为你没有偿还能力,而暂时被法院搁置(中止执行)。待你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所以,法院的做法应该没错。
建议直接到法院去,要求提供冻结你款项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