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自然人的存在
如果一个人长期在外,不与原籍联系,当地户籍管理如何证明该人的存在?该人是否应该定期向该地所管部门履行必要的义务?假如一个人在外打工,十年八年的不与家乡政府部门联系,政府部门也无法知道其下落,这正常吗?
目前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一人长期无音信,则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传失踪或是死亡。
如果一个人长期在外,不与原籍联系,当地户籍管理如何证明该人的存在?该人是否应该定期向该地所管部门履行必要的义务?假如一个人在外打工,十年八年的不与家乡政府部门联系,政府部门也无法知道其下落,这正常吗?
应该由所在地来做该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我国对于此问题还没有具体的办法,如果一个人长期杳无音信,也只能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也申请宣告他死亡。
如果在两年之内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过,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失踪,法院在公告期满后,该人依然没有出现,即宣布失踪。
如果在四年之内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过,近亲属或者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死亡,法院在公告期满后,该人依然没有出现,即宣布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