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问题-请求帮助(急)
我是2008-8-27日入公司上班的,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工作时间都是周一至周六,工资计算方法也是按工资除以27,也没有购买社保。2009-8-15日主动提出辞职,多次要求月底办完手续,可批下来的还是9-14办完手续。我很不满意,现在我想今天就离开公司,算自动离职么?留在公司部分工资还能结算么?我能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双方都愉快告别呢?谢谢!小陈
1、你2008年8月27日入公司上班,然而一直到现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2、虽然一周上六天班并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但毕竟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10小时/周工作制,周六上班属于加班,应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按照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方法,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公司的工资按照27天机算,显然是违法的。
4、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不按规定为你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5、由于公司存在着那么多违法行为,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支付被克扣的周六加班的200%的工资报酬(加班费);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
6、公司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想离职公司还不同意,那么你只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照现在这种状态推理,没有任何途径可以达到“双方都愉快”的目的。
如何处理是你自己的事情,自己斟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