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休治时间后的检查治疗费用是否应该得到赔偿?
我方与一人撞车,对方仅是小骨折.医院开始开了三个月假条.在八个月后,他又去医院检查并开药,花费一千多元(目的是开假条,医院买药就给开),又补开了六个月 假条.
在法庭上,我方提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休治时间四个月.
因此我方在法庭上要求在四个月之后的,也就是八个月时的治疗费用由对方自己承担.法庭没有记录我们的要求.也就是要我们承担这部分费用.
请问是否合理.现在马上就在判决了,有什么办法不承担这笔不合理费用.
休治时间只是与误工费赔偿有关,和医疗费用没有必然联系。只要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就是后续治疗费,责任方也应承担。
不承担该笔费用,只用证明该费用与治疗其骨折及其并发症没有关系。
应当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如果对方没有申请重新鉴定,那么法院不应该无视鉴定结论,如果坚持判你们承担,则可以上诉。最好把你们的意见再向法院申明。
误工时间应该按照四个月赔偿,但是你鉴定的是误工时间,而不是医疗费的合理性,所以医疗费还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