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啊,这样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借条
今甲地某甲向乙地某乙借款xx元(币种),双方约定利率(多少按实写,不用付息就写不付息,利自息尚未高于银行利率),借期X年/X月(时间按事实写例如说借三个月就写借期三月),过期未还或未还清除还清相应本金外某甲还应自愿陪付(1-10000)元(币种)的违约金,若到期未还清欠款某甲就逃跑或躲避某乙;则某乙因此事而寻找到某甲的一切费用由某甲十倍承担;若某乙费尽周折找到某甲后其无力偿还某乙之欠款,某甲自愿割肾卖钱还清欠款;若在欠款期内/外某甲尚未还清欠款就因病、意外事故等死去,则某甲的家人将无条件还清欠款/欠款十违约金;若因此事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则一切律师费、车费、误工费等由某甲一律承担。特立此据。
(欠款人:如果是个人,则要求写全名,此名字应该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加盖手印。如果是法人,则应该写出法人全名并加盖印章。双方签名、指印,如果有第三者证人/担保人在场,也让他签名按指印)
X年X月X日
1、“某甲自愿割肾卖钱还清欠款”,无效
2、“若在欠款期内/外某甲尚未还清欠款就因病、意外事故等死去,则某甲的家人将无条件还清欠款/欠款十违约金”,甲方家人作为保证人,要在欠条上签字,才有效力
这是什么借条!!马关条约!
首先,对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超过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因此约定的一万违约金如果过分超过贷款人损失的,超过部分效力待定。除非当事人自动履行否则有被法院判决减少的可能性。
其次,关于追索债务的实际支出费用,也应当按照实际的损失求偿。因此该约定效力待定,并且该约定附条件。一般实务中有这么约定的,但是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否则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支持。
还有,关于卖肾的约定,因为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身体权,并且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最后关于家人代为偿还的约定,因为合同的主体不是借款人的家人,因此价款人代替家人的承诺对借款人家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只能在借款人遗产范围内主张债权。并且还要给抚养权利主张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其他关于实际支出的费用可以得到法律保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非法借贷合同(高利贷),如果想得到法律保障,避免被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认定无效,也要作出符合法律和基本道德规范,也就是合理的约定。
否则,因不能排除敲诈勒索的可能性,而很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
法律才是最廉价 最便捷 最有效的保障。任何人的约定都不能凌驾与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