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简介
一、照明标准
1、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路及居住区道路为五级。
2、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亮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的指标。
3、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
道路照明标准
级别 道路类型 亮度 照度 眩光限制 诱导性
平均亮度
Lav 均匀度
Lmin/lav 平均照度
Lx 均匀度
Emin/Eav
I 快速路 1.5 0.4 20 0.4 严禁采用非
截光型灯具 很好
II 主干路及迎宾路,通向
政府机关 和大型公共
建筑的主要道路、市中
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大型交 通枢纽等。 1.0 0.35 15 0.35 严禁采用非
截光型灯具 很好
III 次干路 0.5 0.35 8 0.35 不得采用非
截光型灯具 好
IV 支路 0.3 0.3 5 0.3 不得采用非
截光型灯具 好
V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车通
行的居住 区道路和人
行道 -- -- 1-2 -- 采用的灯具
不受限制 --
4、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5、第3、和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相应提高30-%50%。
6、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二、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光源:
1、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2、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A、快速路、主干路对颜角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
B、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
C、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低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钠灯;
D、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角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灯具:
1、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
2、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三、照明设计
1、道路及与其有关的特殊场所的照明方式分常规照明和高高杆照明两种;
2、常规照明有单侧布置、双侧交叉布置、横向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和中心对称布置五种基本布灯方式;
3、高杆灯从结构上来分,有固定式和升降式两种,宜根据条件来选择;
4、布灯的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非对称三种。宽阔的道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广场和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多层开型立体交叉或道路分布很广、很分散的立体交叉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
5、灯杆不得高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6、市区设置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做到与环境协调。
文章来源:浙江省福光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