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企业等级标准和营业范围
北京市建筑企业等级标准和营业范围
时间:2005-2-23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筑企业等级标准和营业范围
(87)京建法字第5号文颁布
屋建筑施工等级标准及营业范围
一级企业等级标准:
具有十五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历,担任过两个以上大中型项目的总包企业,拥有四千人以上 的固定职工; 设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 聘任的技术、经济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净值)达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种工程施工任务。
二级企业等级标准:
具有十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历,拥有二千人以上的固定职工; 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设有会计师; 聘任的技术、经济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以上; 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净值)达人民币八百万元以。
营业范围:除不得总包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建设项目外,可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种工程施工任务。
三级企业等级标准
具有五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历,拥有五百人以上的固定职工;设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设有助理会计师;聘任的技术、经济职称的工作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净值)达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营业范围:除不得独立承担下列工程外,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其它施工任务。
国家尚未颁发施工验收规范的新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二层以上的建筑物:但在颁发企业等级证书前,已承担过十六层(或高度五十米)以下一般住宅工程,质量优良的,在本市范围内仍可继续承担,高度超过五十米的水塔、发射架、监测塔等构筑物:跨度超过二十四米的房屋建设和地下建筑物;跨度超过二十五米的钢筋混凝土桥梁和跨径超过二十一米的钢结构桥梁; 建筑业主管部门认为不宜承担的工程。
四级企业等级标准:
具有三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经历,拥有二百人以上的固定职工; 设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二人;或 其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的施工经验,有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 具有必要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净值)达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营业范围:跨度不超过十八米的公共建设和厂房、仓库;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一般建筑;四十五米以下的烟囱;建筑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工程。
五级企业等级标准:
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的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人;固定职工占企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有必要的施工机具和资金;每年有六个月以上时间进行建筑生产。
营业范围:建筑面积不超过五百平方米的一般建筑;传统构造的农房建筑和农业生产设施;房屋维修和旧建筑物拆除;向其他施工企业提供劳务或分包一部分分项工程;从事粉刷、裱糊、油漆、电器和上下水管道的安装等专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