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帖”,在Google露面……
电脑被偷掉,赔偿未要到,却去做广告!最近,大名鼎鼎的星巴克(Starbucks)遭遇了一位让他们头疼的顾客。这名顾客在星巴克的一家门店消费时笔记本电脑被盗,索赔未成,“别出心裁”地在著名搜索引擎Google上发布广告———“天下有贼在星巴克”。如此广告内容,如此索赔方法,不可谓不“新颖”。而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引人好奇。
1离开3分钟手提不见了
事件:8月29日,淮海路上星巴克力宝店。肖先生边喝咖啡边用着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午时分,他到店外的卫生间如厕。只去了几分钟,回来时桌上的笔记本电脑便“蒸发”了。肖先生马上拨打110报警。因为现场没有目击者,肖先生和赶来的警察都希望查看星巴克的监控录像,但是店方表示监控设备出了故障,没有录下当时的情况。
星巴克说法(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公关部钱小姐):目前事情没有进展。我们并不是拒绝客户的赔偿要求,只不过要等有关法律专家作出责任认定,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确实认定我们有责任,我们肯定不会赖的;但也有可能我们没有责任啊。现在还没有新的进展,我们也在等待。
肖先生在我们店里丢失电脑,我们当然深感遗憾。待事情水落石出后,我们也会认真总结教训,加强门店的管理,完善有关的安全措施。
律师见解(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吴浩仑律师):店家与顾客之间主要是一个合同关系。提供安全的餐饮环境是店家的一个默视合同义务,虽然店家有警示,告诫顾客要看好自己的物品,但这只能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责任,而不能免责。对于顾客而言,他自己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所以,双方应当合理分担损失。我个人认为,店家如果有预先警示的话,所承担的损失应该比顾客稍微少些。
2 键入“星巴克”“贼帖”很醒目
事件:索赔未果,肖先生开始运用一种“独特”的维权方法。记者发稿前,在Google搜索上输入关键词“星巴克”,页面右侧的“赞助商链接”一跃而出,头一条就是“天下有贼在星巴克”为标题的一则“广告”,下面写有“淮海路222号星巴克15000元的IBM3分钟内被盗,你还敢去那喝咖啡?”的字样。点击进入,是一篇详述肖先生星巴克遭窃的新闻报道。搜索第二页,右侧头条依然是“天下有贼在星巴克”。
星巴克说法(公关部钱小姐):是非自有公论。在事情未处理完毕之前,客户在网站上做这样的广告,我们当然持保留意见。但我们并不会因他这样的做法再去告他。对客户的种种意见,星巴克向来都是持开放态度的,只要说的是事实,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看明白,我们有没有做错,理究竟在哪一边。
星巴克很少投放广告,我们一直都是靠口碑宣传的。绝大多数客户对我们不错,对他们的一贯支持和信任,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律师见解(吴浩仑律师):如何表述才能算“客观事实”?我认为,没有虚假的陈述是一个基本要求,无论是修辞上的夸张还是其他什么,只要不引发受众的误解,不脱离事实的真相,怎么说都可以。至于“你还敢去星巴克吗?”之类的语言,真的是很难界定。你可以认为它是反问句,这样便有侵权之嫌;但也可以认为它是一般的疑问句,便没什么问题了。
“诽谤”可就严重了,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诽谤还有可能坐牢!从这件纠纷来看,与“诽谤”还是离得挺远的。
3说坏不说好,这也叫广告?
现象:我们每天都在接触广告。我们看到的广告一般都是“付钱说自己好话”,从没见过“付钱说别人坏话”的广告。这种“广告”能随便刊登吗?不管花钱还是不花钱,网上发表言论有哪些限制呢?
律师见解(吴浩仑律师):我个人认为,“天下有贼在星巴克”不能算作广告。点进去是一篇新闻报道,其内容和广告有较大区别。广告的法律定义应当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虽然这条链接的支付刊登方式与广告非常相像,但内容还是和广告有本质区别的。如果这不算广告,便不适用于《广告法》。
网络发表言论一样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最常见的限制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等。如果网站是非盈利性的网站,需要经过ICP备案,如果提供电子公告牌服务,还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如果网上发生名誉侵权,网站或提供链接的服务商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网站被判定有过错,就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了。
新浪网(市场部经理丁阳):目前我们尚未碰到有客户要做这样的“广告”。对于刊载广告,新浪网有严格的规定和审批手续。对于广告内容可能引起的纠纷,我们的合同中有两条重要的约定: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有理由相信如果发布将给网站带来不利影响的广告,网站有权要求发布人修改;2、发布人应保证其广告内容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准则,也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此保证,致使网站蒙受任何损失,发布人有义务向网站提供全面足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