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遭网络传播侵权一审判决获得赔尝7万元
审理查明: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电影《天堂的眼睛》和电视连续剧《亮剑》的合法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6月,湖南网通在未经中凯公司许可和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在某网站中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了该两部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湖南网通是网站的所有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就擅自在其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上述两部作品,供互联网用户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审理查明: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电影《天堂的眼睛》和电视连续剧《亮剑》的合法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6月,湖南网通在未经中凯公司许可和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在某网站中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了该两部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湖南网通是网站的所有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就擅自在其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上述两部作品,供互联网用户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