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锅管理新规:禁止向山寨锅用户提供节目(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卫星锅的安装和生产企业需分开
《办法》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
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网点,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参股。
另外,设立维修网点应当具备必要的维修管理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或者注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安装卫星锅企业需具备相关资质
《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同时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有明确的服务区,还要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