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一)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未经安全许可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时间、路线的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制止、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专业人员资质的监督管理,查处不符合资质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流动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信息来源:首都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