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戏行业自律公约》(讨论稿)(二)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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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行业竞争行为规范

1、从事游戏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对自身的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消息。也不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不通过威胁利诱、欺诈等手段,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产品、技术和对其服务,或强制其它游戏产品经营单位经销自己的产品。

3、未得许可,不得借用政府机关或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的名义,在媒体上或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形象、产品的广告宣传,或强行推销其产品、技术和对其服务。

4、不在游戏产品采购或项目招、投标中,采用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五条:售后服务行为规范

1、游戏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给消费者的游戏产品及售后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2、游戏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充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3、提供给消费者的游戏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服务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5、应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用价格,不得随意缩短免费服务的期限。

6、游戏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要重视和正确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第六条:知识产权行为规范

1、游戏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尊重他人享有的游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打击侵权行为和盗版活动。

2、游戏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游戏产品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游戏,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或以其它方式向他人提供盗版游戏。

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定期组织所有从事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行业之间、国际之间的技术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促进我国游戏企业竞争能力、开发能力、技术水平和企业素质的整体提高。

信息来源: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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