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根据《劳动法》第41、42条和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冀劳[1995]14号)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1)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的。
(2)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3)必须利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节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了完成国家紧急任务及在旺季急需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任务的。
(5)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6)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属于(1)、(3)、(4)、(5)、(6)情况的,加班加点的时间可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