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决书可否申请法院执行?
劳动争议裁决书可否申请法院执行?
问:我于1999年到一私营企业工作时,因不熟悉劳动法规未能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将近一年时,因业主拖欠工资与他发生纠纷,我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让业主补发拖欠的工资,裁决书送达后,我与业主在劳动法规定的"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内均未到法院起诉。裁决书生效后,业主也不自动履行裁决事项,为此我想申请法院给予强制执行,可听人说,我在与业主发生劳动纠纷前未订有劳动合同和发生纠纷后双方也未订可以申请仲裁的条款,这样的话,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不会接受我的申请,不知是不是这种情况,法院能否接受我的执行申请?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实规定有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对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决定书时,发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发生纠纷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而仲裁,给以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但这个规定不是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强制性仲裁,不以双方协议为前提,只要一方申请仲裁,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就得作出裁决。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已给予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以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在你与业主的这个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中,你们双方均未对劳动仲裁裁决给予认可。
另外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合法性来看,劳动仲裁委受理你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作出裁决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和业主虽说未订有劳动合同,但是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在形式上存在缺陷,可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能否受理,劳动部在《贯彻〈劳动法〉中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二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均应受理。"你与业主是因工资而发生纠纷是符合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所以该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是符合有关法律的行政法的。
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执行该裁决书的问题,《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劳动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条即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已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书。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你提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我们相信人民法院也一定受理你的申请,保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