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诉"反戈律师"名誉权纠纷案引发激辩

王朝站长·作者佚名  200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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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黄静和华硕电脑之间纠纷衍生出来的案子———黄静诉“反戈律师”名誉权纠纷案,7月27日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报7月28日五版曾报道)。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何界定哪些是委托人的隐私,哪些是不能公开的信息?引发了法律界的激辩。

委托人不愿公开应视为隐私

【庭审回顾】黄静以崔电博、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公开会见笔录、泄露当事人隐私为由,向3被告索赔人民币100万元。

黄静的指控有道理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告诉记者,律师对委托人承担保密的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贯穿律师的执业活动,并且是许多其他义务的基础。

据介绍,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对律师的保密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其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委托人隐私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怎么界定哪些是委托人的隐私,哪些是不能公开的信息,在实践中尚存难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律师魏镇胜说,何为委托人的隐私,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不愿公开、要求保密的个人信息,应当视为隐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持续性的,即使在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律师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除非获得委托人的明确同意,或者保密事项已经成为公知事项。”王进喜说。公开前应善意提醒委托人

【庭审回顾】作为黄静母亲口头授权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盛建军出庭证明是他向媒体披露的笔录内容,其获取笔录的途径,是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到包诚律师事务所进行调取和复印的。盛建军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妥,并且他披露的内容不会对黄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盛建军的答辩于法有据吗?

王进喜认为,从原理上看,作为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盛建军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但是从我国现行规定来看,并没有明文规定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要对委托人承担保密义务。这是当前法律的空白,也是我国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带来的问题。

在魏镇胜看来,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获取委托人信息后,并不知道哪些是委托人不愿意公之于众的,缺少一个评判标准。律师在办案中了解到的当事人的情况和信息,哪些是可以或者不可以对外透露的,在界定上更是难上加难。

魏镇胜建议,委托人对透露给律师的有关个人情况及信息认为需要保密的,可以通过合同等形式予以明示,直接列明哪些情况和信息是不可以公开的。有关法律中也可以规定,律师在有关场合透露委托人情况和信息前,需对委托人进行善意提醒,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公开,尽量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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