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做不同公司两盘帐,同一个老板。。。。THS。。。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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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财务是做两家公司同一老板的帐,与两家公司签订合同,都是最低标准不低于2000元,只在其中一家买社保,合起来的工资是4000元,这有违反劳动法吗???THS。。

如被调职去其中一家做收款员,最低工资标准是按2000,那有违反劳动法吧??THS。。。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可见,同一员工是不可以与两家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但由于这是两家公司同一老板,这老板不会向自己追究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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