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合法吗?
在北京的一个单位打工,到今年连续工作已经十年了,刚来的时候签过五六年的合同,到期后就没有续签过,到今年已工作十年了,但现在我上边的领导年龄大了,不打算干了,希望我也离开北京,但是工作单位还是存在的,单元不愿意于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否按照劳动法规定要求单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why not?我认为可以 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你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条件 你提出用人单位就得和你签 工作起算时间自用你之日起算 包括本法施行前即08年1月号前的工作年限 这个十年是指他用了十年
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