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费解的一个劳动仲裁案例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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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我违法除名,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告到了本市的劳动仲裁,我之前参阅了劳动法,于是当时对劳动仲裁提出的要求是:1.解除单位的错误除名决定;2.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因为他们违法解除了我的合同。

过了一段时间后,劳动仲裁判我胜诉,很开心,但是做出的判决是这样的:单位的解除合同行为系“违法解除”,所以撤销了,要求单位继续履行与我的劳动合同。

其实由于打官司等一些原因,人事关系早已恶化,我早已不愿意回到原单位上班,所以才想要赔偿金啊,“继续履行”不是我的本意。所以虽然官司赢了,但依然不爽。

我就纳闷了:从判决结果上看,我的第一个要求是得到了支持,即“解除了单位的错误行为”

但是为何我的第二个要求没得到支持?根据劳动法第87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给我赔偿金,这个是我在状告单位之前专门找到的条文,但却没实现。

基于此,咨询了一些律师,但说法不一:有的说我当时向劳动仲裁提出的要求就不明确,是我的错;又有的说劳动仲裁做出的判决未按照我的要求,是劳动仲裁的失误;反正是众说纷纭,所以在此求一个比较权威的说法。

我该怎么做?怪我还是怪劳动仲裁机构?如果是怪劳动仲裁机构,我还能再要求经济赔偿吗?因为我实在不想再回那个单位工作了......

看了你的案例,觉得有点意思。你在此问是你错了,还是劳动仲裁机构错了?个人认为,显然是你错了,是你的的理解有误。

既然你的要求是“解除单位的错误除名决定”,仲裁庭也裁决撤销了单位的解除决定,何错之有?既然撤销了除名决定,那么你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就是继续有效的,单位应当是正常发放你的工资,而不是向你支付赔偿金。因为经济赔偿金只有是在你与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或者说在仲裁庭裁决你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存在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如果你不愿回单位上班,你在申请仲裁时,其请求就应该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作为仲裁请求,呵呵,明白了吗? 现在,你只能看单位下一步如何行事了。如果单位仍不愿意让你上班,你还可以重新申请仲裁,理由是:依法解除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具体你到时再问吧。

你的用语有许多不专业的,建议找个专业的人代理你处理和单位劳动争议,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问题出在你的劳动仲裁提出的要求上第1条上“解除单位的错误除名决定”,既然撤销了违法除名,单位恢复了劳动关系,当然不存在赔偿金的问题。

你当时应提出:1、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2、单位支付赔偿金。这样劳动仲裁部门才会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你,而你又不需回到单位上班。

请律师是要支付律师费的,律师们当然只说一半话了。

你的仲裁请求本身就是一个选择性的,满足一个另一个就不能同时满足,如果你在仲裁期间也没有明确提出,那裁决支持你哪一个请求都不错

现在要就是你继续上班,不然可以有两种选择:

1、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2、等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这样都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单方面解除是拿不到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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