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现行的哪些法律的规定,请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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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某一天,某校初二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板书之际,偷偷地在下面抽烟,陈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自己抽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主观方面,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行为。(使人丧失听觉)

客体,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

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可能还包括内部的纪律处分

民事责任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1、陈老师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属于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 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陈老师应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可见该《解释》的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

http://news.sina.com.cn/c/2003-12-29/15361453464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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