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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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3月到期,到期后续签两年,现合同即将期满,单位表示不再续签,同意从08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请问:1、我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要求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补偿年限吗?2、我现在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的“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这种情形吗?

不可以。

理由非常简单,就是你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故你能够得到的经济补偿,只能以2008年1月1日起至现合同即将期满(2010年3月)时止计算,为2.5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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