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最早的文物法令

该书为繁体竖排本,套红书名,宽10.2毫米,高15.2毫米,共26页。内容包括: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示《保护古文物建筑办法》和1952年察哈尔省人民政指示《关于加强文物古迹保管工作》,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察哈尔省文物管理条例》,《察哈尔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6项法令、法规。
其中《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和《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1950年5月24日同时颁布的两部保护历史文物的法令,分别为政文董字第十二号令和政文董字第十三号令,也是新中国最早的保护文物的法规。这些法令、法规的颁布可以看出,在建国之初百废待兴的重要历史时期,党中央和人民政府把文物保护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这些法令、法规的颁布对当时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本《文物法令》》中的后三个文件是当时的察哈尔省人民政府,1952年根据中央关于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和文化部社会文化管理局会化字第三十六号函指示精神,制定的本省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的《办法》和《条例》。1952年正值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各地开展了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察哈尔省人民政府针对本省众多的文物古迹,给予了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和管理。
这本建国初期的《文物法令》,为我们这些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后来人,了解50年前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保护文物所制定的方针政策,提供了宝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