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单位后的工龄与调入前原单位的工龄算不算连续工龄,新单位破产后,应怎样算经济补偿。
问题补充:现在,后调入的企业破产了,要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是按工作年限支付。可是后调入的企业在计算工龄支付补偿金时,却把调入前工作单位的工龄不给计算为连续工龄,使我损失惨重。(注:我92年调动前原单位是归原经委系统管理的全民企业,本人属全民固定工,后调入的现单位是归供销系统管理的大集体企业,因前单位效益不好,本人提出调动要求,进入现在的单位工作,且有正规的调动手续,有调出、调入主管部门及劳动局和调出、调入单位都同意并都加盖了公章的调令,理由是工作需要。现在前单位也已破产改制,当时因属正常工作调动,调动时前单位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我现在找现单位他们作解释时,他们说调动前与现在的单位不属同一系统,也不属于组织调动。所以调动前后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因此,不能也给于经济补偿。他们认为在道义上也觉得不合理,但是,现在对这个问题,在行政及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我请问各位领导和老师,情况是这样的吗?我该怎么办?麻烦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能给我一个较满意的解释与答复,并给我指出具体的行政和法律依据。在这里本人代表全体失业的兄弟姐妹们先谢谢了!!!
你可能感觉很冤枉、很吃亏。但我国关于连续工龄计算的规定是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你是后调入新单位的,并不符合连续的条件。
因此,你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的规定,设法找到你到新单位工作是上级组织因“工作需要”,而非因前单位效益不好,本人提出调动的证据或证明,以此作为两个单位工龄连续计算的理由,并据此获得相应的破产补偿。否则,你很难如愿。
很难与前单位的工龄作为连续工龄。毕竟,不是同一个工作单位嘛。
仅凭调入的说明,基本不可能认定两个单位为同一单位性质。不过能证明你签的劳动合同还有得到的工资都是前单位,那就另当别论。
关键是举证,你需要将在原来单位工作的一凭证拿出来,写一份材料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为宜。
可以和以前的单位工作合并计算工龄。你可以去查你的档案,供销社劳资部门可查。
国有企业改制以前或因破产清算,在计算工龄时,可以连续计算。这一点在你们当地的国资委和人事部门应当有相关补偿文件,企业的说法是否成立应当拿出政府文件,否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